规章制度
公共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
    公共教育学院党支部在院党委领导下,负责公共教育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,在公共教育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的核心作用及其保证、监督作用。公共教育学院行政在院党政的领导下,负责所在学院的教学、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。公共教育学院党支部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,分工负责,各司其职,相互支持,相互配合,共同做好本系的工作。书记和院长(注:如无正职,则为主持工作的副职,以下同)作为第一责任人共同对学院承担工作责任。

公共教育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。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,集体研究,共同决策,分工负责。

公共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要求,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,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
一、公共教育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

1.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院党委、院行政的指示、决议、决定,研究制定实施意见。

2.分析研究公共教育学院改革、发展、稳定中的重大问题,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。

3.研究制定公共教育学院发展规划,年度、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,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。

4.研究决定公共教育学院专业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,科研工作、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;研究决定学院教学运行、教学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。

5.研究决定人才引进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、教职工考核与奖惩、外出进修和培训等重要事项。

6.研究决定公共教育学院科级干部推荐人选,报院党委组织部考核审批。

7.研究决定所辖教研室、专业、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其他教学、科研的教辅人员的聘任方案,并报人事处。

8.研究决定受公共教育学院行政表彰或处罚,以及学院要求部审核或推荐的教学、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。

9.研究决定招生、学生教育管理、学生奖励和处分、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。

10.审定公共教育学院年度经费预算,大宗资金使用,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,设备采购计划,教学、科研等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。

11.讨论通过公共教育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。

12.研究决定公共教育学院党建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、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。

13.研究决定公共教育学院向院党委、院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。

14.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。

二、会议议题的确定

1公共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,除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,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。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、征求意见的议题,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。

2.凡未经书记、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,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,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。

3.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,可根据议题内容和紧急程度决定,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。

4.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的内容和分工,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。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书记或院长又不在时,也可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。

5.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:公共教育学院党支部正副书记、公共教育学院正副院长公共教育学院办公室主任、公共教育学院工会小组长。会议其他列席人员,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。

6.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,一般不举行会议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,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。

7.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,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、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,本人应回避。

8公共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要有详细的记录,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。会议的通知、材料准备、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公共教育学院办公室负责,会议记录、纪要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确认和签发并存档备查。

9.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,然后展开讨论。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,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,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。

10.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,做出结论,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。表决时,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,应暂缓做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。

11.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,也可由公共教育学院办公室主任起草会议纪要送阅。

12公共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,应根据决定的内容,向学院有关领导汇报,或向本院教职工通报。

13.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,须严格保密,违者要追究责任。

14.公共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、决定,公共教育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,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、督办,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。

15.对公共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、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,或向上级组织反映。在执行过程中,如发现新问题、出现新情况,难以贯彻落实的,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、院长汇报,或建议提请复议。在公共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,必须执行原决定。

16公共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、院长、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,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。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、院长共同商定。

公共教育学院

  0 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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